各区人民政府,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中国广电广州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市户籍烈士遗属和优抚对象可以申请享受消费性减免和补贴政策待遇。为贯彻执行会议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范围
(一)烈士遗属。本市户籍的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二)优抚对象。本市户籍的符合有关条件且经过法定程序和机关批准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参战参核退役人员、残疾退役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复员军人。
二、消费性减免和补贴待遇
(一)租住市直管公房和各单位自管公房(不含宗教房产)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缴纳住房租金。
(二)免缴由城市垃圾经营服务单位收取的居民用户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
(三)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收取的居民生活用水费用,每人每月平均用水量在7立方米以下(含)的,按每立方米0.7元计收,超出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第一阶梯水价计收。
(四)自本市不再免征污水处理费当月起,每人每月发放7元污水处理费补贴。
(五)使用管道天然气,在一个年度周期家庭用气量在320立方米以内(含)的,按居民用气第一档价格的60%计收,超出部分按对应居民生活用气各阶梯气价计收。
(六)已建成住宅(拥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需加装管道燃气设施并由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安装服务的,可享受一次安装管道燃气设施优惠,每户按不超过2200元(含)的标准据实减免,实际费用超出该标准的部分由用户自行解决。
(七)每户每月的用电量,由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抄表收费时直接扣减15千瓦时的免费电量后,再执行阶梯电价政策。对于当月用电不足15千瓦时的,按照实际用量扣减。
(八)使用中国广电广州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有线电视网络的,按每户10元/月计收主机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具体按中国广电广州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省、市、区其他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可参照上述标准或者按省、市、区有关优惠规定执行。
(九)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参照我市有关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减免项目执行。
三、经费分担及来源
(一)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和增城区污水处理费补贴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其余六区污水处理费补贴资金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部门预算控制数中安排解决。
(二)其他消费性减免项目,由相关执行部门或单位自行负担。
四、实施办法
(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本市户籍烈士遗属和优抚对象名单信息,按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有关规定要求更新至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本市户籍烈士遗属和优抚对象携带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前往各执行部门或单位公布的办事窗口申请办理消费性减免。
(二)本市户籍烈士遗属和优抚对象污水处理费补贴由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放到对象账户。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烈士遗属和优抚对象污水处理费补贴资金转移支付到上述各区,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发放。
五、其他事项及要求
(一)上述各项减免和补贴项目的标准因价格政策发生变化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本市户籍烈士遗属和优抚对象原则上按一户一处申请消费性减免和补贴,不得以多处家庭住址而重复申请。
(三)各执行部门或单位应制定、公布相关项目的具体操作办法及办事指引。
(四)上述减免和补贴项目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减免项目原适用范围已包含本通知规定的适用对象的,按原适用范围执行。
(五)鼓励其他房产物业出租管理企业、自来水企业、管道燃气企业、供电企业、有线电视网络运营企业等参照本通知,为我市烈士遗属和优抚对象提供消费性减免或补贴等优惠项目,具体优惠措施由企业自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详见附件: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8部门关于烈士遗属和优抚对象享受消费性减免和补贴政策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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