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密权,指机关、单位对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进行确定,以及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事项的权力。它是确定国家秘密的一项重要行政权力,也是定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根据保密法的规定,定密权分为法定的定密权和授予的定密权两种。那么,作为定密主体,机关、单位应当如何取得定密权呢?今天,“保密观”与你一起学习了解。
法定的定密权,指依据保密法直接享有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权力。
保密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根据这一规定,只有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才具有法定的定密权。
“中央国家机关”,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及部门、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国家局,以及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机关。
“省级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包括地(市、州、盟、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地区、盟设立的派出机构。
授予的定密权,指通过定密授权途径获得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权力。
根据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这三类具有法定定密权的机关、同时也是法定的定密授权机关,是各级机关、单位定密权的源头。
没有定密权或者没有相应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可以依法向有关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申请定密授权。如,县级机关、单位没有法定的定密权,在实际工作中,可以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主动授权或提出定密授权申请,获得授予的定密权。
派生定密不受定密权的限制。
也就是说,派生定密密级的确定只与定密事项的密级有关,与定密主体的行政级别、定密权限无关。
没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可以派生确定国家秘密事项;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可以派生确定超出其定密权限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