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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11 17:57 来源:本网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粤退役军人发〔2023〕94号,以下简称“94号文”)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在现标准的基础上按照94号文要求相应提高(具体标准见附件1、2),新标准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发放的按照差额进行补发。

  二、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和各区财政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两参人员”)生活补助每人每年290元,各区财政承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年270元,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20元以及“五老”人员生活补助每人每年336元,其余部分由中央财政负担。

  三、优待金标准按《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的通知》(穗退役军人字〔2019〕168号)要求执行,所需经费仍由原渠道解决。

  四、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部门要安排好抚恤补助资金,并及时、足额、准确发放到位。


  详见附件: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