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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应服从、配合、协助疫情防控安排 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发布时间:2021-09-08 17:26 来源:广州日报

流调谎报或构成犯罪

  自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市民群众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以实际行动助力疫情防控大局。但是仍有个别人员不依法接受流行病学调查,不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不配合采集样本,集中隔离、居家隔离期间不遵守疫情管理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接受流调、如实填报“旅行史”“密切接触史”等是法定义务,如抗拒相关疫情防控措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疫情防控涉及哪些法律?

  记者从广州市司法局了解到,有关疫情防控的法律中比较重要的有《国际卫生条例》等国际条约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行政法规,《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地方性法规。

  去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出台《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授权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或者发布决定、命令、通告等,并报市、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流行病学调查在疫情防控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尽快寻找和确定传染源、发现传播途径、排查潜在感染者(密切接触者),以保护更多人的生命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公民在疫情防控中配合流调等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拒绝配合或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可强制执行

  对于相关法律责任,《决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规定,不服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隔离等措施的,依纪依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依纪依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居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的,依纪依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个人疫情防控义务有哪些?

  1.服从、配合、协助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及时做好健康信息申报,依法接受调查、检验、隔离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出现发热、咳嗽、呼吸急促等不适症状时,应佩戴口罩,及时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就医,第一时间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3.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有过密切接触以及从重点地区抵穗人员应当主动报告健康状况、出行轨迹等有关信息,按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配合相关服务管理等。

  拒不配合疫情防控会触犯哪些法律?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了少数人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等情况,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的,依法给予处罚。

  一、对于妨害执行公务行为的处罚

  新冠病毒肺炎密切接触者未出现症状,必须在指定区域接受隔离观察,拒不配合的;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阻碍卫健部门、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依法采取检查、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散布谣言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

  对散布有关疫情的谣言,谎报疫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罚

  2020年2月6日,“两高”、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四、对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的处罚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依据2008年6月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制定《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49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