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规〔2019〕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1日
广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符合政策规定、应当在本市安置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建立和完善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市和区政府共同负担,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条 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本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本级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
市、区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管、统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指导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涉及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有关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的人口计划。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所属院校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退役士兵落户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财政政策,按规定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相关信息,协同拟订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指导技工院校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做好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工作。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提供相关信息,协同拟订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指导和督促其监管企业落实安置任务。
统计部门负责提供本级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收入(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等法定统计数据。
市场监管、税务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落实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依法都有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
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发布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
第六条 退役士兵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参加统一招录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
第七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政府安置或不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八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其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退出现役,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含入伍前已被录取并保留学籍的)和应届毕业生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役士兵,符合易地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符合退休、供养条件的退役士兵,以及伤病残(含带病返乡)退役士兵,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安置地。
第九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应当自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其他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并到相关部门办理预备役登记和党组织关系、社会保险接续等手续。
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退役士兵档案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接收条件的,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及时告知退役士兵,并按规定将其档案退回原部队。
第十条 由区政府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一)各区城镇(农村)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0%发放。该标准低于当地2012年冬季城镇(农村)退役义务兵补助数的,仍按2012年补助数发放。
(二)城镇(农村)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其士官服役年限计发,每多服役1年,在城镇(农村)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基础上相应增发5%。
服役时间不足1年的,按月发放。
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市财政承担20%,区财政承担80%。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按照“属地管理、均衡负担”的原则进行安置。
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安置地所在区政府按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补助金。
在政府提供一定经济补助和优惠政策的条件下,倡导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不再由政府安排工作。
第十二条 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报到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据此为其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并由安置地所在区政府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退役士兵所在区职工年人均收入(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发。其中,义务兵按服役期内职工年人均收入之和计算;士官在义务兵服役期内按义务兵计算,在士官服役期内按职工年人均收入之和除以2计算。
服役时间不足1年的,按月发放。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市财政承担20%,区财政承担80%。
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可选择参加以下之一项教育培训:
(一)短期职业技能培训。退出现役1年以内的,可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士兵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班原则上由区组织举办,每年至少举办1期,每期培训时间最短不少于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培训工作由取得培训资质许可的培训院校和机构承担。
(二)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出现役2年以内的,可免试参加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
(三)高等职业院校。退出现役1年以内的,可报考高等职业院校。报考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的,实行单独划线录取。
(四)成人高等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退出现役1年以内的,可参加成人高等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五)其他情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规定执行。
短期培训资金除中央财政下拨的专项补助资金外,其余由区政府自行解决。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高职院校、成人和普通高等教育、复学等所需资金,城镇退役士兵由市财政承担20%,区财政承担80%;农村退役士兵由区自行承担。
培训资金主要用于退役士兵的学杂费、住宿费、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等。
第十四条 从事个体经营和参与投资创办私营企业的退役士兵,符合相关条件的,依法享受国家和省、市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退役士兵的社会保险接续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或不按照政策规定落实安置待遇的,由市、区政府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究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区及其相关单位不得被评为“双拥模范区”和“双拥先进单位”。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其安置待遇。
第十八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的,其安置可以按入伍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2015〕3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9年12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