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5日
广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我市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49号)、《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粤退役军人规〔2024〕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生活补助的下列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烈士遗属(含烈士老年子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在乡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五)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
(六)“五老”人员。
第三条坚持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现有待遇不降低、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 医疗保障待遇
第四条 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补助和医疗优待。符合本市医疗救助条件的优抚对象,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
第五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保资助,同一对象不重复享受参保资助待遇:
(一)符合本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优抚对象,其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资助。
(二)优抚对象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缴费;其中,被认定为本市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优抚对象,每一参保年度个人应缴且已经缴纳的800元以内部分可向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资助,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所需经费从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列支。
(三)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按规定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随单位参保,按规定缴费;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由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财政、医疗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所需经费从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列支。
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所在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财政、医疗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所需经费从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列支。
第六条优抚对象在本市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特定病种(审批有效期内)医疗费用,在完成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基本医保目录内的一类、二类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可按规定向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医疗补助,一类、二类门诊特定病种每个病种最高补助限额分别为每人每季度135元、1350元,当季有效,不滚存、不累计,所需经费从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列支。
第七条 优抚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完成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基本医保目录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按规定向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医疗补助。其中,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个人负担的基本医保目录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比例为100%,所需经费从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列支。
第八条 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优抚对象给予医疗门诊补助,具体标准为:一至二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350元,三至四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300元,五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250元,六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200元,孤老烈属及孤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80元,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含烈士老年子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每人每月100元。
第九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进行确认,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取得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后,有工作单位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无工作单位的按规定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解决。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从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中解决。
第三章 部门职责与实施
第十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一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管理优抚对象有关信息;组织因战因公致残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鉴定,及时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供残疾退役军人伤情等信息,配合工伤认定调查;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研究处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组织发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将本级财政应担负的优抚医疗保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规定做好已参加工伤保险且依法认定为工伤的因战因公致残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用支付工作。
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待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
第十五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覆盖范围;按规定落实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待遇;配合做好优抚医疗补助“一站式”结算和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对接工作;监督指导定点医药机构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内药品。
第四章 服务保障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各区要统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资金来源为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社会专项捐赠资金、依法可用于优抚医疗保障的其他资金。各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七条 各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主要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参保;残疾军人、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门诊补助;对优抚对象住院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的补助;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或者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补助;对患有精神病、职业病和严重慢性病需长期依赖药品医疗而家庭负担困难的优抚对象临时救助补助;其他特殊医疗资助项目和优抚对象优惠体检补助等。
第十八条 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为优抚对象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优抚对象在优抚医院享受优惠体检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残疾退役军人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凭残疾军人证与同职级现役军人享受同等水平的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取药、入院全流程优先,以及就诊场所、病房条件等优待,并免除门急诊挂号费。
鼓励和引导其他医药机构自愿减免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检查费、床位费等相关医疗服务费用,并向社会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 具有双重或者多重优抚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只享受一种优抚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十条 优抚对象虚报骗领医疗报销费、优抚医疗保障资金或造成医疗救助基金损失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残疾军人,是指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或因病致残,经法定机关审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退役军人。
本办法中的烈士老年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年满60周岁、在国家建立定期抚恤金制度时已满18周岁的烈士子女。
本办法中的在乡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退出现役的退役军人。
本办法中的“五老”人员,是指根据《转发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对在乡“五老”人员实行定期补助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0〕111号)要求确认的在农村中的且领取定期生活补助的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党员、老苏区干部。
第二十二条 本市户籍不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烈士遗属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各区可根据本办法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最后一天如为法定节假日,则顺延到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本办法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或广州市医疗救助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2026年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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