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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1-06 17:54 来源:优抚褒扬处

  为便于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优抚对象及相关部门准确理解和把握《广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现就《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特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自2010年出台《广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穗民〔2010〕267号)以来,我市已逐步建立起较为系统、多层次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该体系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涵盖医疗救助、医疗补助和医疗优待四个核心组成部分,各项内容相互衔接、功能互补。近年来,国家及省级层面相继出台或修订了相关法规政策,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系统整合并优化我市现行优抚医疗政策,提升保障的规范性、精准性和可持续性,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框架

  《办法》共五章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办法》的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医疗保障待遇:详细规定了优抚对象可享受的资助参保、门诊特定病种补助、住院医疗补助、门诊补助以及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医疗待遇等五项核心保障内容。

  第三章 部门职责与实施:厘清了退役军人事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五个主要部门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强调协同配合。

  第四章 服务保障与管理:规范了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范围,明确了医疗优待服务的具体内容,并对双重身份待遇享受、骗保处理等管理事项作出规定。

  第五章 附则:对相关概念进行解释,明确各区制定细则的权限以及《办法》的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三、主要特点

  《办法》在全面落实上级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广州实际,进一步明确了我市各类优抚对象在医疗保障方面的待遇内容、保障方式、经费来源及各部门职责,推动构建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与现行医疗救助政策相融合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

  (一)坚持待遇叠加,保障更加全面:明确优抚对象在按规定参加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待遇的基础上,再叠加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优抚医疗补助和优待,构筑了“基本医保 + 医疗救助 + 优抚补助 + 就医优待”的多层次保障体系,确保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坚持分类施策,标准更加精细:根据不同优抚对象的贡献和困难程度,实行差异化保障。在参保资助上:区分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对困难群体给予精准资助。在门诊补助上:根据残疾等级、是否为孤老等情形,设定了七档不同的月度定额补助标准(从100元至350元不等)。在住院补助上: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给予100%补助,加大了对重度残疾军人的保障力度。

  (三)坚持服务优化,就医更加便捷:明确要求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为优抚对象开通优先服务窗口,提供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等全过程优先服务。规定在优抚医院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残疾军人在军队医疗机构享受与同职级现役军人同等的优先优待并免门急诊挂号费。提出推进医疗补助“一站式”结算,未来将努力实现费用结算“一次办、快捷办”。

  (四)坚持权责清晰,管理更加规范:系统梳理并明确了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五个相关部门的职责,有利于形成工作合力。明确了“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实行专款专用,强化了资金保障和管理监督。明确了欺诈骗保行为的法律后果,引导优抚对象依法依规享受医疗待遇。

  四、核心待遇要点解读

  (一)谁能享受待遇?

  具有广州市户籍且在本市领取定期抚恤金或定期生活补助的六类人员:残疾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五老”人员(详见《办法》第二条)。

  (二)具体能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1.资助参保(《办法》第五条):符合条件的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优抚对象可由医疗救助资金进行资助;参加职工医保的困难优抚对象(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其个人应缴且已经缴费部分每年可申请不超过800元的参保资助。

  2.门诊特定病种补助(《办法》第六条):经基本医保、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基本医保目录内的门诊特定病种(审批有效期内)治疗费用,可按病种申请季度限额补助(一类病种每季最高135元,二类病种每季最高1350元,当季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3.住院医疗补助(《办法》第七条):经基本医保、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基本医保目录内的住院治疗费用可申请补助。  

  4.门诊补助(《办法》第八条):按对象类别发放定额门诊补助,标准从100元/月到350元/月不等。

  5.旧伤复发医疗待遇(《办法》第九条):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经医学专家小组鉴定通过后,有单位的走工伤认定程序;无单位或单位无力支付的,符合条件的由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解决。

  (三)如何申请相关补助?

  《办法》规定向所在区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具体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和时限,将由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配套的操作细则或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确保便捷可操作。

  (四)医疗优待如何落实?

  优抚对象在本市公布的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就医,可按规定享受优先、优惠服务。优抚对象应配合出示有效的优抚对象身份证明(如残疾军人证、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等)。

  五、实施时间

  《办法》计划自2026年1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六、咨询途径

  优抚对象如对政策有疑问,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或街道(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咨询。

  广州市将继续秉持尊崇优待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优化和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切实增强广大优抚对象的获得感、幸福感和荣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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