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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16〕12号)
发布时间:2020-08-24 18:52 来源: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广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警备区政治部关于印发

广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民规字〔2016〕12号

各区人民政府:

《广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业经市法制办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警备区政治部

2016年12月24日

广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提高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能力,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家、省有关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符合我市安置政策,能正常参加教育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以下简称“教育培训”),是指退役士兵自愿报名、自选教育培训方式和专业、一人只能享受一次的、政府补贴经费的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坚持以促进就业创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和短期培训为补充的教育培训。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部队等有关部门参与,按照相关职责,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参训人数预测、经费测算、资格审查、统计上报等事宜,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教育部门负责推荐安排所属院校、培训机构并指导其做好招生计划、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工作,对所属的承训院校、培训机构进行检查督导和考核评估。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经费的预算编制,规范教育培训资金的管理使用,对教育培训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等工作。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推荐安排所属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并指导其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就业推荐等工作,指导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学员的就业服务工作,对所属的承训院校、培训机构进行检查督导和考核评估,做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

第九条 广州警备区有关部门负责新兵征集时开展教育培训政策的宣传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退役士兵学生在校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承训机构负责实施教育培训工作方案、提供教学保障条件、搞好日常管理、实施培训授课、积极指导和推荐完成学业的退役士兵就业。

第三章  培训方式

第十一条 建立以教育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和企业为载体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体系,通过指定和非指定(含易地教育)教育培训承训机构的形式,重点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第十二条 教育培训方式具有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一)高等教育:退出现役1年内的退役士兵报考(或复学)普通高等院校和成人高等院校的,报考优惠政策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毕业证书或培训证书;技能考核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中等职业技能培训:退出现役2年内的退役士兵免试入学(或复学)中等职业技能培训(含成人教育),培训时间一般为2年。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毕业证书或培训证书;技能考核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短期培训:退出现役1年内的退役士兵参加短期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3至6个月。培训结束经考试合格的,由承训机构发给相应培训证书;技能考核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开展“订单式”教育培训、定向教育培训、定岗教育培训,做到需求、培训、就业有机衔接,三位一体,培训时间一般为3至6个月。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承训机构须由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中专院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技工院校以及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承办。

第十五条 参加指定承训机构教育培训的流程如下:

(一)市民政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向市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教育培训预测情况;市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根据预测情况、当前社会用工需求,分别预定教育培训学校、专业和招生名额、开班时间等,编制教育培训招生计划(附表1)。

(二)退役士兵到安置地的区民政部门报到时,选择教育培训方式、教育培训机构、专业等。

(三)区民政部门核实退役士兵报名情况,通知报考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退役士兵在规定的时间到区招生考试办公室进行网上报名和确认、现场报名资格确认、文化课考试和体检等;通知报名参加中等职业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在规定的时间到所报承训机构办理入学手续;通知复学的退役士兵在规定的时间到其休学院校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六条  参加非指定承训机构教育培训的流程如下:

(一)退役士兵到安置地的区民政部门报到时选择教育培训方式。

(二)退役士兵开始参训后1个月内,将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或培训机构报名缴费发票复印件送区民政部门留存(须出示原件比对)。

(三)区民政部门比对核实资料后存档。

第十七条  承训机构按本院校、机构规章制度对退役士兵学员进行管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员与其他学员混合编班。为退役士兵学员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加强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和校规校纪的,及时教育处理。对开除学籍或作退学处理的退役士兵,由承训机构将相关情况报市民政部门。

第十八条  承训机构要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有关规定,立足市场和社会需要,结合退役士兵特点,有针对性地制订教学计划,科学设置专业,优化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重点传授就业需要的专业技能,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九条  承训机构要认真组织落实课程考核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及时申领和发放学历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及时受理承训机构的考核鉴定申请和证书发放工作,认真核查鉴定资质,落实考务工作,严把鉴定质量关。

第五章 就业服务

第二十条 承训机构的就业指导部门要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积极指导、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

第二十一条 各区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依托各类人力资源市场以及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积极为退役士兵学员搭建就业平台,为退役士兵学员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第二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要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承担录用(聘用)退役士兵的相关责任,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二十三条 工商、税务和其他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3〕163号)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4〕68号)等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帮助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创业。

第二十四条 利用退役士兵服务网、人才交流会、定向培训、双向选择等多种形式推荐就业,采取集中培训、经验交流、典型发掘等形式,推动树立正确就业观,实现就业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2015〕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纳入各级民政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教育培训经费包括所需的学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

第二十六条  退役士兵参加高等教育和短期培训的,学费(培训费)等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和《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穗财社〔2014〕79号)执行,只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退役士兵参加中等职业技能培训的,学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等补助标准为4500元/年/人。在非指定承训机构参加中等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等由退役士兵本人垫付,毕业、结业后凭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学费缴费发票等到区民政部门按相关程序申报。

第二十八条 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为500元/月/人,参加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培训的每年按10个月计发(扣除寒暑假),参加短期培训的按实际培训时间(不超过6个月)计发。在指定承训机构参训的,由指定承训机构按月打入学生银行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非指定承训机构参训的,毕业、结业后凭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到区民政部门按相关程序申报。

第二十九条  我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标准如需调整,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教育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教育培训需求和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测算确定。

第三十条  指定教育培训机构资金的审核拨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指定的承训机构(含复学的院校),于每年11月底前,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申请报告、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2)分别上报归属的市教育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指定的职业院校按要求附上述资料报市民政部门。

(二)市教育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承训机构报送的相关资料,汇总和编制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申请审核汇总表(附表3),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市民政部门核实;市民政部门在次年1月底前复核确认后编制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复核表(附表4和5)报送市财政部门。

(三)市财政部门根据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复核表,于每年3月底前与市民政部门联合发文下达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

第三十一条 非指定教育培训机构资金的审核发放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退役士兵在毕业(结业)后1个月内,凭学费发票、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资料到区民政部门申请教育培训经费。

(二)区民政部门核实后提交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在每年7月底前复核确认后,编制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复核表(附表4和5)报送市财政部门。

(三)市财政部门根据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复核表,于每年8月底前与市民政部门联合发文下达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

第三十二条  退役士兵中途辍学或因违纪被处理退学的,停止发放生活补助费。指定承训机构应在下一年度资金申请报告、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申请表中予以反映;市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下达资金分配时如数核减经费(其中:学杂费等支出,在校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的按一年计算;生活补助费支出按月计算)。

第三十三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不得用于弥补教育培训院校的亏损和偿还银行贷款。教育培训院校应将该项资金单独核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三十四条 教育培训院校应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的报表编报工作,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不得虚报、漏报。每学年年终,教育培训院校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使用情况、退役士兵学员毕业情况、培训合格情况、就业推荐情况(附表6)上报市民政部门,其他院校直接报市民政部门。

第七章 监督考评

第三十五条 建立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检查追踪问效制度,由市财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市教育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联合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六条  建立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检查评估机制,把培训合格率和推荐就业率作为考核承训机构绩效的主要内容,对达不到培训要求的院校、机构取消其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承训资格;对违规使用培训资金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应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探索建立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优秀学员就业推荐、褒奖等激励机制,不断提升教育培训实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校退役士兵学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本办法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1.广州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招生计划.docx

2.广州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申请表.docx

3.广州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申请审核汇总表.docx

4.广州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复核表.docx

5.广州市各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复核表.docx

6.广州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统计.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