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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退役士兵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施办法(试行)(粤民安〔2012〕23号)
发布时间:2014-11-27 11:00 来源:广州市民政局
 

(广东省民政厅2012731日以粤民安〔201223号发布 自20129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深化我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切实解决退役士兵安置就业问题,确保退役士兵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粤府〔2011114号)以及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35号)的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退役士兵,是指2011年冬季及以后退出现役、符合广东省接收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不接受短期职业技能培训:

  (一)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二)档案缺少《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登记表》、《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或《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等手续不全的;

  (三)弄虚作假,仿造涂改档案材料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功臣荣誉证书的;

  (四)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

  (五)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到的。

  第三条 退役士兵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组织领导下,由各级民政部门统筹协调实施。

  广东省民政厅负责统筹协调全省退役士兵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具体职责:

  (一)制定、宣传退役士兵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二)协调省有关部门出台政策;

  (三)向省财政厅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四)指导、监督地市、县(区、市)民政部门开展工作。

  地级以上市、县(区、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辖区退役士兵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具体职责:

  (一)制定本辖区退役士兵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二)协调本级有关部门(单位)出台配套政策;

  (三)宣传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动员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四)向财政部门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配合财政部门检查和监督培训资金使用情况;

  (五)负责本辖区退役士兵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报名、资格核准、在学人数核准工作;

  (六)确定承训单位,并对承训单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第四条 实施退役士兵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退役士兵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每期时间最短不少于3个月,最长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 退役士兵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班,原则上由县(区、市)举办,每年至少举办1期。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增加开班期数。地级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举办培训班。

  第七条 教育培训院校和机构要根据国家和广东省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有关政策规定,立足市场和社会需要,结合退役士兵特点,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精心设置培训项目(工种)。

  第八条 退役士兵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由取得培训资质许可的教育培训院校和机构承担。

  退役士兵完成培训任务并经考试合格后,教育培训院校和机构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积极指导、帮助并优先推荐就业。

  第九条 退役士兵自退出现役1年内,按照报名时限的规定,自愿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退役士兵申请报名,必须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供本人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和复印件、两寸近期免冠照片,填写《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附件1)。安置地民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核准通知书》(附件2)。

  安置地民政部门将《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人员名单》(附件3)交给教育培训院校和机构,由教育培训院校和机构向退役士兵发放入学通知书。

  退役士兵必须按照入学通知书规定报到日期,携带《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核准通知书》、入学通知书、本人身份证、退伍证办理培训手续。

  逾期不办理培训手续的,由教育培训院校和机构取消其培训资格。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只能参加一次本办法规定的培训,并且只能选择一个项目(工种)。

  第十二条 承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开班前一周,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交开班申请报告、教学计划、受训人名册、受训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经安置地民政部门批准后,教育培训院校和机构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安置地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参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2503号)和《关于明确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分类补助参考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999号)等有关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资金补助标准,制定本地退役士兵短期职业技能培训资金补助标准。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短期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主要用于退役士兵的培训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并按照实际受训时间,由教育培训院校和机构向受训人员发放生活补助费。

  第十五条 在每期退役士兵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结束后,教育培训院校和机构应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供开班批复文件及结业后申请经费报告、《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合格人员名单》(附件4)、退役士兵日考勤表及考勤汇总表、《就业证明》或劳动合同文本等材料,经安置地民政部门审核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培训资金拨付教育培训院校和机构。

  第十六条 培训资金核拨要与培训任务、鉴定结果、就业效果挂钩。具体核拨办法由各地民政部门会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教育培训院校和机构考核办法。

  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承训单位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将培训任务以委培、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弄虚作假,培训质量低劣,退役士兵反映强烈;

  (三)向退役士兵滥收培训费的;

  (四)套取、骗取培训资金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 因违反纪律规定,被取消培训资格的退役士兵学员,教育培训院校和机构要抄报安置地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安置地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士兵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制度,加强对退役士兵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安置地民政部门在每年110日前完成填写《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并上报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情况汇总表》(附件5),发送到广东省民政厅安置处电子邮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提及表格、核准通知书、协议书式样由广东省民政厅政制定,在广东省民政厅信息网下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9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