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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出台《立功军人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31 17:56 来源:本网

  海珠区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支持部队军人争先创优,激发社会各界爱军、拥军、学军热情,根据《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立功军人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实施办法》。

  该办法所称立功军人、先进个人,是指驻区部队且驻防海珠和由本区应征入伍在部队服现役,当年度受到部队各级表彰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优秀士兵和由驻区部队推荐的双拥工作优秀联络员。

  表彰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荣立三等功和双拥工作优秀联络员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二等功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一等功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荣誉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优秀士兵给予一次性奖励300元。

  《办法》由区民政部门(区双拥办)组织实施,驻区各部队、区人武部、各街道共同参与,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海珠区双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