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反映。各地应于2019年4月22日前完成为符合条件家庭悬挂光荣牌的任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于2019年4月25日前,将工作情况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3日
广东省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
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国办发〔2018〕7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户籍在广东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称“三属”)家庭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
主动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三属”家庭和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
对于非持证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家庭,依申请悬挂光荣牌。
同时具备两个以上悬挂光荣牌条件的家庭,只悬挂一个光荣牌。
第三条
光荣牌称号统一为“光荣之家”。光荣牌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设计和规范的样式,落款为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四条
光荣牌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统一制作。
第五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悬挂光荣牌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工作,会同军地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抽查,并通报情况。
第六条
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悬挂光荣牌的统筹协调、相关数据整理汇总上报和检查督促工作。
第七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悬挂光荣牌的申请审核工作,会同当地人民武装部门作出部署,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落实光荣牌的具体悬挂工作。
不设区的地级市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悬挂光荣牌的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会同当地人民武装部门组织落实光荣牌的具体悬挂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会同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工作人员上门做好光荣牌悬挂工作。
第八条
悬挂、更换光荣牌工作原则上于每年“八一”建军节或春节前进行。
第九条
集中悬挂或更换光荣牌时,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应广泛发布宣传公告,明确悬挂时间和要求,并举行简朴、庄重、热烈的悬挂仪式。
光荣牌悬挂仪式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光荣之家致贺词;
(二)向光荣之家代表授牌;
(三)光荣之家代表发言;
(四)为光荣之家悬挂光荣牌。
第十条
光荣牌的悬挂位置应尊重悬挂家庭的意愿,一般悬挂在其大门适当位置,保证醒目、协调、庄严、得体。因建筑结构、材质等因素不适合悬挂的,可在客厅醒目位置摆放。
第十一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武装部门主动做好为每年新入伍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每年新兵入伍后,入伍地县级人民武装部门应在当年12月1日前,将相关信息数据提供给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并上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于当年12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悬挂光荣牌信息数据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统一制作好的光荣牌发至各地,县(市、区)在次年春节期间悬挂到位。
第十二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主动为新评定的持证“三属”家庭悬挂光荣牌。在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评定后,及时组织悬挂。
第十三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悬挂我省“光荣军属”“光荣之家”门牌的家庭,原则上继续保留。
第十四条
非持证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家庭申请悬挂光荣牌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初核意见,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
(三)审核。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准予悬挂或更换光荣牌,并上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不予悬挂或更换光荣牌的,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不设区的地级市,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工作,并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悬挂光荣牌的对象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改变,或发生光荣牌老化破损等情形,以及已经悬挂我省“光荣军属”“光荣之家”门牌的家庭需要更换光荣牌的,参照本细则第十四条申请更换光荣牌。
现役军人退出现役或去世后,其家庭继续悬挂光荣牌。
悬挂光荣牌家庭的“三属”或退役军人去世后,该家庭可继续悬挂光荣牌,但不再更换。
第十六条
悬挂光荣牌对象及其家庭成员依法被判处刑事处罚或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且产生恶劣影响的,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家庭悬挂光荣牌资格,已悬挂的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收回。
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恢复悬挂光荣牌。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广泛利用传统媒体和现代传媒加强宣传,让“三属”家庭和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及时了解悬挂光荣牌的范围和程序,宣传集中悬挂仪式活动,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爱国拥军、尊崇军人的浓厚氛围。
第十八条
悬挂光荣牌工作列入全国和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创建考评内容,作为创建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
第十九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建立健全悬挂光荣牌工作建档立卡制度,将相关信息和数据及时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各地区应结合悬挂光荣牌工作和本地实际,视情开展送年画春联、走访慰问和为立功现役军人家庭送立功喜报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为悬挂光荣牌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家庭。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