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易地安置条件如下:
根据《广东省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需要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的,可以易地安置。
二、目前政府安排工作条件如下: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四)烈士子女士兵。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规定,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五)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六)服现役满上士军(警)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七)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八)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以及应届大学毕业入伍且持有“通”字或非农优待安置证的士官。
由于《退役军人保障法》配套的退役军人安置相关政策尚未出台,相关的易地安置及政府安排工作政策,应以退役时的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