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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MB2C90936B/2023-00035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成文日期: 2023-03-04
名称: 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穗退役军人规字〔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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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13  浏览次数:-

穗退役军人规字〔2023〕1号

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退役士兵

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广州警备区,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现将《广州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有关问题,请径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反映。

                                                                                                                                        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3月4日

广州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促进退役士兵提升能力素质,提高就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国家、省有关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符合我市安置政策,能正常参加教育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退役义务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是指退役士兵自愿报名、自选教育培训方式和专业、政府补贴经费的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建立包括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和终身学习的教育培训体系,促进退役士兵为经济社会建设更好服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部队等有关部门参与,按照相关职责,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参训人数预测、经费测算、资格审查、统计上报等事宜,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负责教育培训经费的预算编制, 规范教育培训资金的管理使用, 对教育培训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适时组织资金清算。

  第六条 教育部门负责推荐安排所属院校、培训机构并指导其做好招生计划、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工作,对所属院校、培训机构进行检查督导和考核评估。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予以保障。

  第八条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推荐安排所属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并指导其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就业推荐等工作,指导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学员的就业服务工作,对所属技工院校、培训机构进行检查督导和考核评估,做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

  第九条 广州警备区有关部门负责新兵征集时开展教育培训政策的宣传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退役士兵学生在校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承训机构负责实施教育培训工作方案、提供教学保障条件、落实日常管理、实施培训授课、积极指导和推荐完成学业的退役士兵就业。

第三章 教育培训方式

  第十一条 将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国家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等教育资源,促进现役士兵与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相衔接、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互为补充,改善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

  第十二条 教育培训方式具有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一)适应性培训。培训工作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安排,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具体实施,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返乡报到后及时组织实施,采取“互联网+培训”等多种教学手段,灵活安排教学,培训时长不少于80学时。

  (二)职业技能培训。引导退役士兵参加短期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3至6个月。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的,由承训机构发给相应培训证书;技能考核或等级认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学历教育:支持入伍前已被普遍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保留学籍的退役士兵入学或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允许适当延长修业年限。退役士兵参加中职教育实行注册免试入学;报考高职院校免文化素质考试;高职(专科)升普通本科、成人本科按规定免试入学。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按规定享受加分照顾;服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四)终身教育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士兵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拓展职业上升空间。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托就业企业合作签约机制,支持合作企业为受聘退役士兵提供多渠道、多层级、多频次的教育培训。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在网络学习平台面向退役士兵发布优质课程、开展线上培训、实施教学管理,提升培训效能。

  第十三条 推行“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广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鼓励企业对退役士兵实行先上岗后培训,大力开展适应岗位需求和发展需要的技能培训。

第四章 教育培训管理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承训机构须由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中专院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技工院校以及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承办。

   第十五条 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目录、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中的机构,通过申报签约或公开招投标等方式,确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

  十六条 承训机构按本院校、机构规章制度对退役士兵学员进行管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员与其他学员混合编班。为退役士兵学员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加强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和校规校纪的,及时教育处理。对开除学籍或作退学处理的退役士兵,由承训机构将相关情况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十七条 承训机构要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有关规定,立足市场和社会需要,结合退役士兵特点,有针对性地制订教学计划,科学设置专业,优化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重点传授就业需要的专业技能,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八条 承训机构要认真组织落实课程考核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及时申领和发放学历证书、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各级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要及时受理承训机构的考核认定申请和证书发放工作,认真审核认定资质,落实考务工作,严把等级认定质量关。

第五章就业服务

  第十九条 承训机构的就业指导部门要按照“谁培训、谁推荐就业”的要求,积极指导、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

  第二十条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依托各类人力资源市场以及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积极为退役士兵学员搭建就业平台,为退役士兵学员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第二十一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

  第二十二条 工商、税务和其他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等有关优惠政策,积极帮助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创业。

  第二十三条 市(区)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就业情况,对下岗失业的,及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优先推荐再就业。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四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按《广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纳入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教育培训经费包括所需的学费、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助学金等。

   第二十五条 退役士兵参加高等教育的,学费等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接受一次退役军人部门组织职业技能培训,费用从中央财政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和市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补助资金中列支(按物价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培训收费标准)。中央、市资金属于直达资金的,按照直达资金有关规定执行。适应性培训由省财政按每人1000元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区财政解决。

  第二十七条 退出现役2年内的退役士兵接受中等职业技能培训(含成人教育)且未享受国家免学费政策的,学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等补助标准为4500元/年/人,补助年限为2年。

  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2年内的退役士兵复学(入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退役现役1年内的退役士兵复学(入学)高等学校或参加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班的助学金标准为500元/月/人。参加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培训的每年按10个月计发(扣除寒暑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实际时间(至少3个月,不超过6个月)计发。参加企业与退役军人部门合作开设“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按实际时间(至少3个月,不超过2年)计发。

  第二十九条 一人只享受一次学历教育补助(含技工教育)。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享受补助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学历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享受补助的年限。对参加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的,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十条 我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标准如需调整,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教育培训需求和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测算确定。    

  第三十一条 退役士兵通过学校申请教育补助金经费的审核拨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学校于每年11月底前组织退役士兵申报,并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经费申请报告、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经费申请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经费使用汇总表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在次年1月底前复核确认后发文下达学校,并将下达文件抄送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学校收到教育培训经费后,打入学生银行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三十二条 退役士兵通过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报教育培训经费的审核发放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退役士兵在毕业(结业)后3个月内,凭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线验证报告等资料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教育培训经费。

  (二)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后在每年11月底前汇总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在次年1月底前复核确认后下达,并将下达文件抄送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三十三条 退役士兵中途辍学或因违纪被处理退学的,停止发放助学金。学校应在下一年度资金申请报告、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申请表中予以反映;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在下一年度下达资金分配时如数核减经费(其中:学杂费等支出,在校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的按一年计算;助学金支出按月计算)。

  第三十四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不得用于弥补教育培训院校的亏损和偿还银行贷款。教育培训院校应将该项经费单独核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七章 监督考评

  第三十五条 建立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检查追踪问效制度,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每年联合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六条 建立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检查考核机制,把培训合格率和推荐就业率作为考核承训机构绩效的主要内容,对达不到培训要求的院校、机构取消其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承训资格;对违规使用培训资金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应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探索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奖励机制,制订奖励办法;以服务为导向,不断改进退役士兵就业服务形式和方法。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校退役士兵学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本办法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